根據爆炸環境出現的頻率和持續的時間把危險場所劃分為不同的區域。
氣體場所分為三個區域:0 區、1 區和 2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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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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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環境中的爆炸混合物以氣體、蒸氣或薄霧形式連續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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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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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環境中可能出現氣體、蒸氣或薄霧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
1 區是防爆電氣設備的典型應用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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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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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運行時,爆炸性環境中不太可能出現氣體、蒸氣或薄霧形式的爆炸性混合物,如果出現也只是偶爾發生并且短時間存在的場所。通常情況下,“短時間”是指持續時間不多于 2 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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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塵場所分為三個區域:20 區、21 區和 22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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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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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燃性粉塵連續出現或經常出現,其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無法控制和極厚的粉塵層的場所及容器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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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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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運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粉塵數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 20 區的場所。該區域包括,與充入或排放粉塵直接相鄰的場所、出現粉塵層和正常操作情況下可能產生可燃濃度的可燃性粉塵與空氣混合物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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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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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異常條件下,可燃性粉塵云偶爾出現并且只是短時間存在、或可燃性粉塵偶爾出現堆積或可能存在粉塵層并且產生可燃性粉塵空氣混合物但未劃入21 區的場所。如果不能保證排除可燃性粉塵堆積或粉塵層時,則應劃分為 21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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