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詞
|
曾用名詞
|
說 明
|
一般照明
|
—
|
不考慮特殊局部的需要,為照亮整個場地而設置的照明
|
分區一般照明
|
—
|
根據需要,提高特定區域的一般照明
|
局部照明
|
—
|
為滿足某些部位(如工作面)的特殊需要而設置的照明
|
混合照明
|
—
|
一般照明與局部照明組成的照明
|
正常照明
|
—
|
在正常情況下使用的室內外照明
|
應急照明
|
事故照明
|
因正常照明的電源發生故障而啟用的照明
|
備用照明
|
—
|
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正常活動繼續進行
|
安全照明
|
—
|
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處于潛在危險之中的人員安全
|
疏散照明
|
—
|
作為應急照明的一部分,用以確保安全出口通道能被有效地辨認和應用,使人們安全撤離建筑物
|
工作面
|
—
|
通常指在其上面進行工作的平面,也是規定和測量照度的平面
|
視覺作業
|
—
|
在工作和活動中,必須觀察的呈現在背景前的細節或目標
|
識別對象
|
—
|
識別的物體和細部(如需要識別的點、線、傷痕、污點等)
|
反射比
|
反射率
|
從一個表面反射出來的光通量與入射該表面的光通量之比
|
維護系數
|
照度補償系數
|
照明設備使用一定時期后,在工作面上產生的平均照度與該設備新裝時在同樣條件下產生的平均照度之比
|
頻閃效應
|
—
|
在以一定頻率變化的光的照射下,觀察到的物體運動顯現出不同于其實際運動的現象
|
混光
|
—
|
在同一場所內,采用兩種及兩種以上的光源照明時,此時的光稱為混光
|
一般顯色指數
|
—
|
由國際照明委員會(CIE)規定的8種試驗色樣,在被測光源照明和由參考光源照明時其相符程度的度量
|
燈具效率
|
—
|
在規定條件下測得的燈具發射光通量(流明)與燈具內的全部光源在燈具外按規定條件點燃時發射的總光通量之比
|
直接眩光
|
—
|
由視野中的高亮度或未曾充分遮蔽的光源所產生的眩光
|
燈具遮光角
|
保護角
|
光源最邊緣的一點和燈具出光口的連線與通過裸光源發光中心的水平線之間的夾角
|
光幕反射
|
—
|
在視野作業上鏡面反射與漫反射重疊出現的現象
|
反射眩光
|
—
|
由視野中的光澤表面的反射所產生的眩光
|
相對照度系數
|
—
|
在試驗光源照明和標準光源照明下,達到顏色識別能力相當時,所需要的照度之比
|
照度均勻度
|
—
|
表示給定平面上照度變化的度量;照度均勻度為最小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
|